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市城管局机关、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城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委托执法事项逐级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城管局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管局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
(二)确定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具体要求;
(四)制定对各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制定奖惩及国家赔偿的追偿办法;
(六)制定举报、控告的受理、查处办法;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第八条 市城管局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分解细化,并依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分别落实到内设机构、所属单位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管局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执法权限,应当会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定主、次执法范围,按第一款规定分解落实。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管局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执法权限,应当会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定协助执法范围,按第一款规定分解落实。
第九条 市城管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公布举报、控告的方式。
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工作实际,依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用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违法执法行为予以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未持行政执法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批准而未批准、应当许可而不许可,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应批准而批准,不应许可而许可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或者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十)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决定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
(二)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执法人员和疏于监督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员为责任人;
(三)行政执法人员呈报错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呈报正确,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错误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直接命令行为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行政执法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该机构行政首长和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城管局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和方法,对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四、罚没收缴等执行情况;
五、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的规范程度;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廉政情况;
八、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应统一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评范畴,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应纳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范畴。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城管局建立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市城管局办公室、监察室、计财装备科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办公室、监察室、计财装备科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简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行政执法的举报、控告的受理及查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七条 局各有关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先经本局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局各有关执法科室及单位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办公室决定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市城管局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市城管局办公室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市政府有关证件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鹰潭市城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